好品山东

“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8

第一条 为加强“好品山东”形象标识管理,规范“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推进“好品山东”品牌建设,维护和提升“好品山东”美誉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好品山东”形象标识由象征“山”字和“品”字的图形以及“好品山东 REMARKABLE SHANDONG”组成。图形正形部分为“山”字,三个大的方形叠加组合构成“品”字(“好品山东”形象标识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条 “好品山东”形象标识由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著作权归属

 

第四条 “好品山东”形象标识著作权及相关权益所有权归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设在部门拥有。

第五条 质量强省办依据授权许可合同及有关规定,指导并授权标识注册主体负责“好品山东”形象标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纳入“好品山东”品牌体系的产品可以在其产品包装、生产及经营场所、广告宣传、说明书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

第七条 纳入“好品山东”品牌体系的企业可以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广告宣传等相关材料中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

第八条 纳入“好品山东”品牌体系的行业品牌可以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可与其行业品牌形象标识一并使用。

第九条 纳入“好品山东”品牌体系的区域品牌可以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可与其区域品牌形象标识一并使用。

第十条 纳入“好品山东”品牌体系的地理标志可以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可与其地理标志品牌形象标识一并使用。

第十一条 未纳入“好品山东”品牌体系的产品、企业、行业、区域和地理标志不得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

第十二条 鼓励各行业部门、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在不涉及具体产品和企业的前提下,对“好品山东”形象标识进行公益宣传。

第四章 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 “好品山东”形象标识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识图案使用,不得拆分使用,不得更改图案的比例关系和文字,在应用辅助色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好品山东”纳入主体应与标识注册主体进行形象标识使用对接,签订《“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授权合同》,领取“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授权书。

第十五条 “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主体应维护“好品山东”品牌形象,不得利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等。

第十六条 “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主体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不得挪用、转让“好品山东”形象标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质量强省办建立健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动态管理机制,委托标识注册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对“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主体因更名、并购、分拆、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更名、并购等程序一个月内,向标识注册主体重新对接授权。达不到使用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

第十 在形象标识使用中,存在轻微问题的,由标识注册主体进行约谈。对出现下列情形的,经质量强省办确认,暂停“好品山东”形象标识的使用:

(一)超授权范围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的;

(二)“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主体发生第十八条规定的变、未重新办理使用授权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需要暂停使用的。

上述问题整改后,经标识注册主体确认,报质量强省办同意后,恢复其“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资格。整改不通过的,停止其使用。

第二十条 退出“好品山东”品牌体系的主体,应立即停止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伪造或冒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等侵犯“好品山东”形象标识知识产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质量强省办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9日。

附件:“好品山东”形象标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