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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和档案管理查询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0-09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8号)部署,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准入,清理取消对企业迁移登记设置的不合理限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提升迁移便利度,省局决定对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登记办理流程进行优化提升,推广应用全省一体化企业档案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省内迁移登记程序

(一)压减办理环节。为解决市场主体办理迁移调档和变更登记重复申请、“往返跑”问题,以及防范市场主体迁入后未及时办理变更而形成的监管风险,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申请迁移调档和住所变更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办理,即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下同)跨登记机关(指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具有登记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下同)辖区变更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时,只需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完成住所迁移,无需经迁出登记机关同意。

(二)优化办理流程。改造优化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窗通”)和综合业务系统,增加企业电子档案(含影像档案和无纸化全程电子化档案,下同)线上共享和移交功能,将线下调档程序改为登记机关线上共享调档。市场主体登录“一窗通”,在“省内迁移”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填写需要变更、备案的信息,直接进行住所、名称等变更登记申请。迁入地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指导,查看企业电子档案,决定是否进行确认登记。影像档案不全的,迁入地登记机关要加强与迁出地登记机关沟通,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及时完善影像档案。

(三)压缩调档时限。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市场主体迁移变更登记申请后,即可查看电子档案,确认迁移变更登记的,应准确填写本单位档案接收(收件)相关信息。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查看系统并依据调档信息,于20日内将所有企业登记管理纸质档案通过邮寄方式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省内迁移原则上不再向市场主体出具《准予迁入调档函》文书,迁出地登记机关不得以缺少调档文书为由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二、提升跨省迁移登记便利度

对于外省迁入的企业,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对拟迁入企业名称、住所变更材料的审查,符合迁入变更登记条件的,出具《准予迁入调档函》,避免完成迁入登记后,又因企业长时间不进行变更登记,而导致公示信息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现象。省局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调整优化系统功能,逐步实现企业登记信息数据迁移自动导入、网上办理。

三、推广应用全省一体化企业档案管理系统

省局统一开发的全省一体化企业档案管理系统,经前期试运行,已具备全省统一应用的条件。省局决定自2022年10月 1日起正式上线全面应用,并择机进行相关操作能力培训。

(一)做好企业档案社会查询指导工作。“一窗通”已增加“档案查询”模块,可供市场主体本身、律师、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种类型主体依职责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档案材料。请各级登记机关指导查询人用好该查询功能,并注意以下事项:

1.查询结果仅供查看,不作为证据材料。该查询结果,仅供查询人了解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档案信息,不具有相关法律文书的证据效力。查询档案页面上的防伪水印和加盖的“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网络查询专用章”电子印章,仅用于证明查询结果的出处。相关人员若需获取档案材料作为相关案件的证据材料,需到该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依法调取。

2.档案信息仅供在线查看或打印,不提供下载服务。为防止信息泄露以及相关材料流失,档案查询系统仅供查询人员进行在线查看或打印,不提供下载服务。同时,对打印的时间也进行了设置,即自开始查看的具体时间起,在8个小时内完成打印,超出8个小时将不能打印。

3.相关辅助功能介绍。查询人进入档案查询界面后,右下角有“预约操作流程”“操作手册下载”等功能键,可查看档案预约查询程序、下载学习相关操作内容。

(二)做好登记机关系统内部应用。为实现全省企业电子档案数据集中管理,省局在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增设了企业登记档案功能模块,供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对本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纸质档案的扫描、电子档案的信息接收、共享利用等,以及省内迁移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的转交。各级登记机关要充分运用全省一体化企业档案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登记效能。

(三)做好档案系统账户管理。请各市市场监管局登记业务系统管理员做好对本辖区各级登记机关相关业务人员账号分配和赋权等工作,确保各级登记机关相关人员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各级登记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局汇总后统一反馈省局。

联系电话:登记注册处:0531-51792120、51792119。

监测中心:0531-5179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