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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5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坚持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质量、计量领域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文登区界石镇博达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5年7月23日,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文登区界石镇博达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5年7月1日,根据投诉线索,文登区市场监管局对投诉人在文登区界石镇博达农资经营部购买的36吨化肥进行抽样。经检验,上述化肥总养分、有效磷、钾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鉴于当事人销售金额达11.7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晟沃源(山东)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肥案
2025年8月5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晟沃源(山东)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化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根据监督抽查通报,晟沃源(山东)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复合化肥经抽样检验,化肥总养分、有效磷、钾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调查,上述2批次复合化肥共生产9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昌邑市红烁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的车用柴油中掺杂掺假及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5年6月4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昌邑市红烁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的车用柴油中掺杂掺假及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3月,根据举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昌邑市红烁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待售的车用柴油(VI 0#)进行抽样,产品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存在从不同厂家购入柴油和“轻质油”,在油罐车内进行混合后运输到加油站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销售的车用柴油中掺杂掺假及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市北区海贼王海产品超市台东一路店销售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商品案
2025年10月20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市北区海贼王海产品超市台东一路店销售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商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5日,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礼盒包装空隙率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阿县联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2025年10月14日,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阿县联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9日,根据监督检查计划,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承建的住宅小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将60块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水表安装到居民用水管道,用于小区居民日常用水贸易结算,构成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临沂皓诚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1月11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临沂皓诚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7日,根据举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23辆打包待售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车速提示音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七、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宁市任城区梦乐电动车批发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0月20日,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市任城区梦乐电动车批发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4日,根据举报,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当事人待售的26辆电动自行车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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