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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 2024-10-18
为贯彻落实省委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务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持续深化政府失信行为治理,加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财金信用处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全省高水平开放暨高质量招商引资大会和省委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近期,省委主要领导又两次就信用体系建设作出重要批示。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是一流营商环境打造的基石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保障。当前,我省招商引资违约、拖欠企业账款、统计造假、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仍时有发生,今年一季度国家转送我省的政府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537笔(10.68亿元),投诉量全国第一,1-4月我省417家政府机构成为被执行人,3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我委也通过国家和省政务诚信专项投诉渠道收到29起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务违约失信投诉,并呈现反复性、整改不彻底等特点。政务诚信建设不仅关系政府公信力、工作权威性,而且关系群众满意度,亟须进一步加强规范。

财金信用处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政务诚信堵点、难点、关键点,学习江苏、海南等先进经验,赴威海、聊城等市开展调研,2023年8月形成初稿,就指标体系等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今年4月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和社会公众意见,5月与省直有关部门完成会签。

《若干措施》加强政务诚信的主要思路是“抓两头控中间”,即主要抓政务失信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戒,并加强重点领域失信事中治理,同时从政务诚信角度规范政府行为,确立政务诚信标准,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将可能产生的失信问题化解在苗头和萌芽。《若干措施》对当前“政策要求朝令夕改、招商引资违约、拖欠企业账款、财政补贴不兑现”等重点问题提出了应对办法。同时也要看到,我省政务诚信问题特别是拖欠账款问题与地方政府债务密切相关,需要有序有力推进债务化解,建立长效机制、久久为功。

二、主要内容和关键点

《若干措施》共分为五部分、17条,第一部分为完善政府立信守信机制,包括健全重大政策合同评估制度,持续深化政务公开,积极推进政府守信践诺,推进政务诚信标准化建设;第二部分为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包括规范招商引资履约行为,加强地方政府投融资约束,推进重点领域政府履约行为全过程信用监管;第三部分为持续深化政务失信治理,包括动态推动企业账款清欠,清理政策和资金不兑现问题;第四部分为强化政务诚信监测和惩戒,包括健全政务失信记录,科学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设立政务失信专项投诉通道,完善政务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失信案件督办调解制度;第五部分为营造政务诚信良好氛围,包括推动美德信用赋能社会治理,开展先行先试和选树典型,加强政务诚信沟通引导。

《若干措施》重点在三个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

一是健全完善政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当前,在政府拖欠企业账款等方面,除内部督促调度和将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外,缺乏有约束力的惩戒机制。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明确,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并在近期修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投资补助、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中予以明确。《若干措施》在国家联合惩戒基础上,明确对政务失信主体取消省市各类考核评优、试点示范资格等,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个人,依法依规取消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对存在严重失信记录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县级及以上政府进行通报,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实现失信必惩。

二是建立正反向政务诚信监测评价体系。《若干措施》综合各级各部门政务诚信有关数据信息,建立了正反向政务诚信监测评价指标,其中正向指标30个,反向指标20个,综合大数据及各项指标对各市政务诚信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对各市风险苗头提示预警,按年度对各设区市政府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每年向省政府报送全省政务诚信情况分析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三是建立失信案件督办调解制度。前期,我省威海文登区、泰安新泰市等在全国率先探索了失信案件调解制度,将政府机构失信治理关口前移,在立案时即启动由法院、发展改革等部门参与的政府涉法涉诉案件庭外信用调解机制,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我省市级层面大都建立了失信案件督办制度,各级法院将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对失信被执行单位进行督导,推进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履行义务。《若干措施》充分吸收了这些基层首创制度成果,拟建立全省层面法院、发改、司法、工商联等多部门协同的督办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