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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2-28
近日,山东下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其中,为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第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制定此办法。
《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分级管理。
同时,《办法》信用分级管理包括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档案,进行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
山东省应急厅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订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分级管理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分级,依托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搭建信用监管平台。各市、县(市、区)应急局结合实际完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差异化监管措施,负责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工作。
《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