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8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发展方向瞄准“专精特新”
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对2007年7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全面修订,在框架结构和章节设置方面对原条例进行了统筹整合,在篇幅和内容上作了大幅扩充,由原来的38条增至59条。
“201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出台了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加了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为维护法制统一,亟须结合新法贯彻实施情况,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另外,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修订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我省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省委、省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激发中小企业活力、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维护中小企业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固化。”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田秀娟说。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此次修订在推动创新、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方面作了大幅度的内容扩充,强化制度创新。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将“专精特新”作为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强化创新引领,推进中小企业跨界融合;二是细化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制度措施,规定加强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培育,推动创新载体建设,打造适应中小企业需求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三是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创新,规定聚焦重点产业链,建立健全强链、补链、延链、固链协同机制,提高中小企业融入度等;四是支持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等。
针对中小企业因为生命周期短、资产规模小与银行信贷风险考量之间的客观矛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融资供给,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者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规定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基础平台作用,开展中小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并对信用担保融资和保险产品融资作出规定。
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交流机制和联系服务制度,主动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中小企业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引进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并按照规定落实人才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投诉举报、维权服务和查处回应制度,畅通企业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对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限时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记者 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