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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2-12-12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升执法人员应用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23年1月2日起正式实施。
《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均规定了“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目前,对书面资料进行取证固证的传统做法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如何规范、有效的收集提取电子证据,是基层监管执法中遇到的难题。出台《暂行规定》,坚持实用、好用、管用的工作导向,着力解决执法面临的迫切问题,是山东省局在该领域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暂行规定》共7章32条规定,包括总则、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一般规定、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分析使用、附则等。《暂行规定》是对市场监管领域取证规范的完善补充,兼顾了合法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暂行规定》的出台,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了具有山东特色的电子数据取证规范,为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分析提供了规范和指南。下一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将以推动《暂行规定》实施为契机,持续规范完善电子取证执法程序,推动电子取证人才培养,促进全省市场监管执法效能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