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企业自我声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培育“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以下简称“好品山东”),完善“好品山东”体系,规范“好品山东”企业自我声明工作,保持“好品山东”建设的先进性,根据《“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好品山东”企业自我声明,是指山东省内符合“好品山东”自我声明条件的企业,向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提出申请,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开自我声明承诺书,视同完成“好品山东”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好品山东”企业自我声明的组织管理、申请要求、管理流程等。
第四条 企业自我声明遵循“即时申请、公开承诺、持续监督、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自我声明工作的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企业自我声明评价工作;
(二)审定拟通过自我声明方式纳入“好品山东”体系的企业名单。
第六条 质量强省办负责企业自我声明工作的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建立“好品山东”企业自我声明管理机制;
(二)审议“好品山东”自我声明企业的评价结果;
(三)公示、发布“好品山东”自我声明企业名单并备案;
(四)对“好品山东”自我声明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五)总结推广“好品山东”自我声明企业的经验做法。
第七条 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自我声明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遴选推荐名单,上报质量强省办;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好品山东”自我声明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并将结果上报质量强省办。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为企业自我声明评价提供技术支撑。其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好品山东”企业自我声明评价系列标准;
(二)核查、评审企业提交的自我声明申请材料,形成意见报质量强省办。
第三章 申请要求
第九条 “好品山东”自我声明企业应满足: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企业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企业或主导产品获得5项以上国家级或省级品牌荣誉;
(三)至少拥有1个国家级技术或创新平台;
(四)拥有5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一类自主知识产权;
(五)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独特的质量管理模式;
(六)近3年企业和法人无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 “好品山东”自我声明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好品山东”企业自我声明申请书及自我声明承诺书;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佐证材料;
(四)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按要求展开自查,形成申报材料,报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审查;市级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遴选推荐名单,上报质量强省办。
第十二条 质量强省办组织专家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总体评审,评价结果经质量强省办审议通过后报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好品山东”自我声明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纳入“好品山东”的企业于名单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上公告自我声明承诺书。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质量强省办提交符合声明要求的相关材料,经专家委员会审查、质量强省办审定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
第十六条 “好品山东”自我声明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动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好品山东”企业自我声明工作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质量强省办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量强省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9日。